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,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層報中央核定,本府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公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分區範圍及管制事項,籲請民眾遵守。如有違反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管制事項者,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,又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,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、42條規定,可加重其刑。
本區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進入。海堤往外50公尺內允許海堤主管機關進入從事防洪搶修之行為。
本區開放區域、時間及總量管制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,於開放期間經主管機關許可,得進入本區從事淨灘、生態攝影、生態旅遊或體驗等活動,其他行為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進行。
欲進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緩衝區進行研究、攝影、淨灘、生態旅遊體驗等活動,請在預定辦理日期之15日前,檢具下列文件(一式2份)向本府農業局申請,並經審查獲得許可後始得進入:(如僅在保護區永續利用區及週邊堤防上進行活動,則無需申請。)